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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户外安心-户外运动保障 —— 计划三
保障期限:
1天
2天
3天
4-7天
8-11天
12-15天
16-21天
22-30天
1年(每次旅行最多天数30天)年
生效日期:
出发日期: 零时 结束日期: 零时 23:45后只能从第三天开始投保
产品价格:
10.00元
保障说明
保险责任 保障金额 责任说明
意外身故/伤残 3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进行户外运动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高风险运动意外身故/伤残 3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进行户外运动时遭受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及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相应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与普通意外身故/伤残不累计赔付)
意外医疗 5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进行户外运动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到境内医院或境内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实际支出的合理、惯常且必须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包含自费项,(限额5000元),180天内,0免赔,100%赔付;第三方(包括社保、其他商业保险等)已赔付的除外,镶牙、祛疤、辅助器材、康复训练等费用不在责任范围内,扩展承担骨折拆除内固定的费用或同一伤情的二次或多次手术的费用(最高540天)。
高风险运动意外医疗 5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进行户外运动时遭受高风险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包含自费项(限额5000元),180天内,0免赔,100%赔付;第三方(包括社保、其他商业保险等)已赔付的除外,镶牙、祛疤、辅助器材、康复训练等费用不在责任范围内,扩展承担骨折拆除内固定的费用或同一伤情的二次或多次手术的费用(最高540天)。不与意外医疗叠加赔付。
急性病医疗费用 2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进行户外运动时确诊患有突发性疾病,且自确诊患有突发性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到境内医院或境内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实际支出的合理、惯常且必须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每次事故免赔0元,按100%赔付;拓展必要且合理的自费药和自费诊疗项目,限额5000元)
医疗运送送返 5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进行户外运动时,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时,经保险公司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服务时,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运送和送返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意外住院津贴 50元/天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进行户外运动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并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日意外住院津贴金额与实际住院天数的乘积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住院津贴,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无免赔天数,赔付30天为限)
突发性疾病身故 1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在发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保险人本项的保险责任终止。(含高原反应)
身故遗体送返 2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委托的救援机构依被保险人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在保险公司身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条款约定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原出发地,本保险合同终止。
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 8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微创美容缝合治疗 1500元 仅承保因意外事故导致。
创伤性牙齿修复治疗 1500元 仅承保因意外事故导致。
投保须知
1、所有的保险责任及条款均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签发的正式保险合同之相应条款为准。
2、本计划的承保年龄为1至85周岁,以保单生效时的周岁年龄为准。65至85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意外身故、残疾保障”、“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
3、在同一保险期间内,每位被保险人投保同一产品(包括同一产品的同一计划或不同计划)限投保一份,如果投保了多份同一计划,以最先投保之保单为有效,其余部分视为无效,保险费将无息退还;如果投保了多份不同计划,以意外伤害保额最高之保单为有效,其余部分视为无效,保险费将无息退还。
4、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10至17周岁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超过上述规定,则以上述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5、若被保险人在任意渠道投保由保险公司承保的多份“意外身故、残疾保险”、“疾病身故”、“急性病身故”、“猝死”、“意外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包含意外及突发急性病医疗费用)”、“意外每日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则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6、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外籍人士投保需要有国内居住证或者长期签证。不承保回原国籍。
7、本保险计划承保下列运动项目(含高风险):海拔6000米以下的休闲旅游、远足徒步、登山运动、山地穿越、露营、固定路线洞穴体验、野外生存;定向运动、场地低中空拓展训练(如蹦床、背摔、毕业墙、穿越电网等)、场地高空拓展训练(不高于15米,且穿戴安全衣、安全帽设备,如抓杆、断桥、人工场地攀登等)、其他常规拓展训练(如碰撞球、VR、射箭、真人CS、急速60秒等)、场地趣味活动;军事化训练(军训、拉练、野外生存等)、球类运动(足球、篮球、棒球、橄榄球、排球等);自行车运动、山地自行车越野、场地/越野轮滑、自驾车旅行;游泳、潜水(下潜深度不超过18米)、溯溪、划船、帆船、帆板、皮划艇、漂流、桨板运动、人工/自然场地攀岩及下降、攀冰、滑雪运动(场地内);丛林飞跃、飞盘、溪降、高海拔登山、海上摩托、速降、越野跑。本保险计划不承保下列高风险运动项目:海拔6000米以上的攀登、高山滑翔、极地探险,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蹦极、自由式潜水(下潜深度超过18米,无水下呼吸设备)、赛车、跳伞、滑翔翼等高风险探险类活动。
8、本保险计划扩展承保在本市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9、如保险期间为一年,单次连续出行天数不超过30天。
10、本产品承保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11、本产品急性病身故保障等待期为0天。
12、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在发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13、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约定的风险项目中因意外伤害事故产生的合理就诊费用(包含自费项,限额5000元,180天内),0免赔,100%赔付,第三方(包括社保、其他商业保险等)已赔付的除外,镶牙、祛疤、辅助器材、康复训练等费用不在责任范围内,扩展承担骨折拆除内固定的费用或同一伤情的二次或多次手术的费用(最高540天)。
14、被保险人故意做出的危险性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危险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听从导游、领队、教练或现场安全人员的要求及劝阻;违反景区或当地的警示/禁令标示;违规进入国家或当地政府明令禁止的线路或地区等。
15、本保险产品不承保包机及包船业务(包机及包船业务定义为人数超过150人乘坐的单架飞机或单艘游船业务)。
16、本保单提供AA境内救援服务,若您遇到紧急情况需要救援请拨打客服电话:40060-95509。
17、如需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请联系华泰保险客户服务热线:4006095509。
投保声明

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本投保人授权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作为本人的保险经纪人,并委托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全权代为办理保险相关事宜。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内容填写属实,并知道如果投保信息不真实,保险公司将有权拒赔,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本投保人已完整阅读本产品投保须知、详细条款[马上阅读条款],尤其是保障责任、免除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等各重要事项。本投保人特此同意接受该条款及投保须知之全部内容

本投保人已明确了解该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以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为准,确认非以支付保费为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

本投保人已明确并接受本计划的承保机构、承保方式、保全变更、退保和理赔办理方式及退保、理赔金支付方式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保险公司在慧择保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生效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本投保人已明确阅读并了解【关于新型冠状病毒保险承保范围紧急通知】。

华泰财险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您可进入华泰财险官网(http://pc.ehuatai.com)→点击“公开信息披露”→在“专项信息”→“偿付能力”中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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