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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户外无忧-领队年险 —— 标准计划
保障期限:
6个月
1年
生效日期:
出发日期: 零时 结束日期: 零时 23:45后只能从第三天开始投保
产品价格:
387.00元
保障说明
保险责任 保障金额 责任说明
人身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 5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条款列明的突发性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附加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保险人本项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含一级伤残保险金)
意外医疗费用 5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在境内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条款的,实际支出的合理、惯常且必须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100元免赔,100%赔付)
突发疾病医疗费用 2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突发性疾病,且自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在境内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条款的,实际支出的合理、惯常且必须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100元免赔,100%赔付)
医疗运送和送返 15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时,经保险公司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服务时,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运送和送返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旅行住院津贴保险金 50元/天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且自意外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按照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累计达到60天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60天为限)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1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公共交通工具: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户外运动领队责任 6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作为领队,组织进行户外运动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身故或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损坏,依照事故发生地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赔偿责任。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每次次事故赔偿限额30万元,其中财产损失或损坏限额以RMB10,000为限,限额内免赔10%或500元取高者;其中医疗费用限额以RMB10,000为限,限额内免赔10%或500元取高者)
法律费用责任 5万元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无免赔)
投保须知
1、本产品承保年龄为18-65周岁(含18、65周岁)。
2、本产品承保下列高风险运动项目:海拔6000米以下的休闲旅游、远足徒步、登山运动、山地穿越、露营、固定路线洞穴体验、野外生存;定向运动、拓展活动、场地趣味活动;自行车运动、山地自行车越野、场地/越野轮滑、自驾车旅行;游泳、潜水(下潜深度不超过18米)、溯溪、划船、帆船、帆板、皮划艇、冲浪、桨板、漂流;人工/自然场地攀岩及下降、攀冰、滑雪运动(场地内);丛林飞跃、飞盘、高海拔登山、海上摩托、速降、越野跑。
如果参加下列高风险运动项目,除非保险公司同意,否则不予承保:海拔6000米以上的攀登、高山滑翔、极地探险,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蹦极、自由式潜水(下潜深度超过18米,无水下呼吸设备)、赛车、跳伞、滑翔翼等高风险探险类活动。
3、本产品在保障期限内不限出行次数,单次旅行每次最长期限为45天,在超过旅行天数限制后所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4、在同一保险期间,每位被保险人投保同一产品(包括同一产品的同一计划或不同计划)限投保一份,如果投保了多份同一计划,以最先投保之保单为有效,其余部分视为无效,保险费将无息退还;如果投保了多份不同计划,以意外伤害保额最高之保单为有效,其余部分视为无效,保险费将无息退还。
5、本产品承保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6、被保险人故意做出的危险性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危险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听从导游、领队、教练或现场安全人员的要求及劝阻;违反景区或当地的警示/禁令标示;违规进入国家或当地政府明令禁止的线路或地区等。
7、本产品承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8、本产品承担被保险人需住院治疗,因救治医院医疗条件限制,由该医院提出书面证明转往其它医院救治,而实际发生的往返交通和食宿的合理费用。赔付限额以保险单所载责任限额为限。
9、本产品承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致残后经医院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其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保额以保险单所载责任限额为限赔。 康复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若被保险人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0、经约定,被保险人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治疗的,合理医疗费用指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1、领队个人责任项保障项下,死亡伤残赔案依​据法院/仲裁的判决,由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为限,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保单列明限额。
投保声明

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本投保人授权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作为本人的保险经纪人,并委托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全权代为办理保险相关事宜。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内容填写属实,并知道如果投保信息不真实,保险公司将有权拒赔,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本投保人已完整阅读本产品投保须知、详细条款[马上阅读条款],尤其是保障责任、免除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等各重要事项。本投保人特此同意接受该条款及投保须知之全部内容

本投保人已明确了解该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以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为准,确认非以支付保费为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

本投保人已明确并接受本计划的承保机构、承保方式、保全变更、退保和理赔办理方式及退保、理赔金支付方式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保险公司在慧择保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生效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本投保人已明确阅读并了解【关于新型冠状病毒保险承保范围紧急通知】。

华泰财险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您可进入华泰财险官网(http://pc.ehuatai.com)→点击“公开信息披露”→在“专项信息”→“偿付能力”中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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